星匯點
會章 (2018年度版本)
第一章:總綱
1.1 本會之名稱為「星匯點」,英文全名為「Starrix」,在下文中將以「本會」作為簡稱。
1.2 本會之會址屯門澤豐花園澤國樓28字樓G室。
1.3 本會之聯絡郵政信箱為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3513號。
1.4 本會之會徽為
1.5 本會為一個業餘天文愛好者的組織,宗旨如下:
1.5.1 推廣普及天文給市民大眾
1.5.2 提高市民對天文學的認識、讓市民接觸夜空
1.6 本會之法定語言為中文。
1.7 本會之活動方式以推廣天文教育為主幹,例如星象觀測、講座及宿營等等。
第二章:會員
2.1 凡對天文有興趣者,填報相關資料,並繳交會費,經幹事會員記錄及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2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2.2.1 本會顧問
凡獲本會幹事會邀請,於每年的會員大會投票通過,便可成為本會之顧問,並於該年度享有會員福利,顧問的職責是提供本會專業知識層面的協助。除非某一方終止合作關係,否則其顧問身份自動延續,惟仍需於每年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2.2.2 榮譽會員
凡獲本會幹事會邀請,於每年的會員大會投票通過,可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並於該年度享有會員福利,榮譽會員必須為香港資深天文學愛好者,其職責於本會有需要時,提供協助。除非某一方終止合作關係,否則其榮譽會員身份自動延續,惟仍需於每年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2.2.3 基本會員
2.2.3.1 永久會員
一次繳交港幣二仟二佰伍拾圓正會費,便可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2.2.3.2 成人會員
凡十八歲或以上者,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壹佰伍拾圓正,便可成為本會之成人會員,會藉期為該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度的5月1日或以後入會者,可繳交七十五圓正的會費。會藉期為該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2.2.3.3 青少年會員
凡十八歲以下者,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壹佰圓正,便可成為本會之青少年會員,會藉期為該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度的5月1日或以後入會者,可繳交五十圓正的會費。會藉期為該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2.2.3.4 學校會員
凡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為學校者,每年繳交會費港幣三佰圓正,便可成為本會之學校會員,會藉期為該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3 首次入會的基本會員,必須另外繳交行政費用港幣貳拾元正。
2.4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事暫時於港外居留,只要繳交會費,仍可成為本會會員。
2.5 會員均有列席會員大會和參與本會之活動之權利,惟只有基本會員方可成為幹事會候選人和擁有會員大會投票權。學校會員可派不多於三名屬該學校之成員代表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一票之投票權利。
2.6 任何會員損害本會利益,幹事會可立即取消其會員資格。其入會會費及年費將不獲發還。
第三章:職權及架構
3.1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決策會議。在會議中,可以:
3.1.1. 討論、通過及修定會章內容
3.1.2. 選舉新一屆幹事會
3.1.3. 檢討、通過全年報告
3.1.4. 討論、通過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3.1.5.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3.2 幹事會為本會推行活動及處理會務的主要組織,主要職責包括:
3.2.1.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3.2.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2.3. 決定平日經費支出,審核本會財政及資產
3.2.4. 策劃本會一切活動及處理會務
3.3 幹事會設有以下主要職位
3.3.1 會長:主持週年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簽署文件,推行會務。
3.3.2 內務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有關福利物資和學術出版委員會會務,當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會長一切職務。
3.3.3 外務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有關資訊網絡、活動籌劃和公關宣傳委員會會務,當會長及內務副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會長一切職務。
3.3.4 財政: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及記錄,編製月結,年結及財政預算案。
3.3.5 文書:負責本會一切文書、記錄及通訊。
3.3.6 資訊網絡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網頁和資訊的管理事務。
3.3.7 福利物資委員會:負責管理物資,會員資料及福利品事務。
3.3.8 學術出版委員會負責人:負責有關學術研究和會刋編製的事務。
3.3.9 活動籌劃委員會負責人:負責有關策劃及推廣活動。
3.3.10 公關宣傳委員會負責人:負責有關宣傳及對外關係。
3.4 幹事會其他非主要職位:
3.4.1 委員:負責所屬有關部門的工作,人數不限。
3.4.2 助理委員:負責協助有關部門某部份工作,人數不限。
3.5 本會以外,義務協助團體或義務助理人員:
並非本會會員,不能享有任何會員福利或任何投票權,只要經幹事會定期會議的半數委員通過,便可成為義務助理人員或義務協助團體,其工作為以下一種或多種以達至本會宗旨:如義務協助本會技術、活動、金錢資助、提供專業意見或知識。
第四章:幹事會及各委員會會議
4.1 全年最少舉行六次幹事會會議,會議議程必須於開會前草擬,並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全體幹事。
4.2 每次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會主要委員的半數。
4.3 所有會員均可列席各幹事會會議或委員會會議。
4.4 如有過半數幹事要求,必須召開 “特別幹事會會議”,會議議程必須於開會三天前,以書面或電子通知全部幹事。
4.5 本會所有的會議記錄,必須留有正式記錄。
4.6 幹事會會議各項決議,必須由一位幹事提出動議,並得到最少一位幹事和議,若沒有幹事反對,動議便獲得通過;若有任何幹事反對,便通過不記名投票決定,各與會者必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
4.7 會議主持人在決議時沒有投票權,惟各方票數相同時,會議主持人有最終決定權。
4.8 各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負責人召開及主持。每次會議必須記錄。
第五章: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5.1 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會議的議程,必須在會議七天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所有會員。
5.2 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人,取其少數者。如人數不足,則由主持人宣佈流會,並於二十天內再次舉行週年會員大會,第二次週年會員大會人數不限,而議程須於七天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所有會員。
5.3 週年會員大會必須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內舉行。
5.4 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缺席或因事未能出席,將由副會長代為主持。
5.5 若過半數幹事或全體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廿五或五十人,以書面聯署請求書,向會長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那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在收到請求書後二十天內舉行,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惟其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內所陳列之各點。
5.6 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者,表示放棄該次會議的投票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投票。
5.7 會議各項決議,必須由一位基本會員提出動議,並得到最少一位基本會員和議,若沒有基本會員反對,動議便獲得通過;若有任何基本會員反對,便通過不記名投票決定,各與會者必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惟贊成及反對票之總和必須多於棄權票數。
5.8 會議主持人在決議時沒有投票權,惟各方票數相同時,會議主持人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章:選舉
6.1 所有幹事會候選成員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年齡十八歲或以上,每屆幹事會任期為一年。
6.2 選舉提名方法如下:
6.2.1 候選人必須為過去歷屆的幹事或最少協助本會達半年以上的助理委員。惟提名人數不足,並經幹事會批准的情況下,其他會員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
6.2.2 候選人必須於選舉前二十天,填妥「幹事候選人提名表格」,交給會長。
6.2.3 在保護本會利益的情況下,幹事會有權取消候選人的候選資格。
6.3 新幹事會成員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出席會員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必需獲得過半數支持,方可成為新幹事會成員。
6.4 出席會員大會之新幹事會成員進行投票,最高票數的十人將成為基本幹事會。
6.5 出席會員大會之新基本幹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會長、兩位副會長、財政、文書及五個委員會負責人。
6.6 會長最多只可連任二次,其後隔年後可再次重新被選為會長一職。除財政和資訊網絡外,同一職位的其他幹事最多只可連任二次,其後隔年後可再次重新被選為該職位。
6.7 落選的候選人中,最高票數的兩位將成為侯補幹事,若任何幹事在該年度離開本會或被罷免職位,將由候選人中補上。
6.8 上屆幹事會必須於大會後十天內把職權移交新幹事會,包括文件、賬目及職權等,新委員名單亦必須向社團註冊處呈報。
6.9 幹事會所有成員的名單皆在全年會員大會中通過,包括一般委員、助理委員名單。會員只要在一般會議中經半數委員通過,可成為助理委員或取消其助理身份。
第七章:財務
7.1 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的九月三十日。
7.2 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上通過。
7.3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發出由財政簽署及加蓋本會會印之正式收據,一切收支必須留有記錄。
7.4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及記錄,由幹事會負責。
7.5 任何單一支出或活動超過五百元者,必須在幹事會中討論及獲得通過。
7.6 若會內的資金於未來一季中未有任何用途,經幹事會中討論及獲得半數通過,可將其投資在低風險的項目中。
7.7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所有幹事皆為義務性質,幹事會成員不能從本會收取任何薪酬或受聘於本會內任何受薪職位。
7.8 本會之財務以不負債為原則,若本會預計財務將出現負債,幹事會應立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共商對策。如未能解決時,負債將由該年度幹事會成員負責。
7.9 所有財政支出及銀行戶口必須由財政加上一位正、副會長或部門負責人的簽署方為有效。
7.10 每年度的財務報告及紀錄由財政一職負責直至下屆週年會員大會完成為止。
7.11 本會所有財產皆屬於公眾所有,任何成員或幹事之間,禁止分攤入息及財產。
7.12 所有本會的資產,只限於促進及使用於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或地方中。
第八章:會章修訂及詮釋
8.1 修改會章的動議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前十四天,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交予會長,任何基本會員皆有權提出修訂動議。
8.2 本會會章之修訂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討論及通過,並呈交社團註冊處,獲批准後,方可成為新會章。
8.3 會員大會擁有會章最終詮釋權。
第九章:解散
9.1 若在週年會員大會上,由基本會員提出解散本會的動議,並列明理由,而在會上討論後,亦超過百分之八十與會者投票通過解散本會,本會必須解散。
9.2 解散後,本會之資產不得分攤給會員,需由幹事會決定送予香港其他合法的慈善團體。
星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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